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急诊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3-06-08 08:49:19 已有
人浏览
一、医保患者就医时,请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
二、急诊开药量不超过三天。
三、医保患者全额垫付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开具诊断证明并盖好急诊章拿回单位或社保所报销,相关费用累计到社保卡内。
四、属于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五、急诊入院的医保患者向住院处出具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并由住院处留存。
六、未带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的入院患者24小时内将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交到住院处留存,过期未交者后果自负。办理入院手续后不能持社保卡在门、急诊发生费用,否则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七、交通、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自杀、自残、酗酒等不属医保报销范围,患者需全额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