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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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章程

(试行)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医院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七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医疗管理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节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七节 财经和资产管理

第八节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

第九节 后勤和设备管理

第十节 安全管理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章 医院文化

第十一章 医院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章程

序言

历史沿革: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成立于1950年12月,名为平谷县卫生院。1956年改名平谷县医院。1996年11月29日,医院定级为二级甲等医院。2002年4月,随着平谷县撤县设区,改为北京市平谷区医院。2011年9月成为首都医科大学教学医院。2013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卫生局核定为集医、教、研、防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公立医院。2016年4月8日,平谷区政府、北京市医管局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正式签订协议,委托北京友谊医院对平谷区医院进行全面管理,保留"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原名称,增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平谷医院"名称。

医院综合优势明显,专业特色突出。医院获批成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外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作基地;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2个;北京市重点专科培育项目1个。

本章程规定了医院的根本制度,是医院依法治理、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具有法律效力。医院全体职工应以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医院内部各部门、各科室应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章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由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履行医院的举办职责。平谷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支持医院举办和发展建设。

第三条 医院登记名称: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中文简称:平谷区医院;英文名称:Beijng Pinggu Hospital。

第四条 医院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59号;邮编:101200 ;医院官方网址:WWW.PGYY.COM。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7700 万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中医诊疗与护理;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医院的办医方向、创新发展目标: 医院提出“建设成为享誉京东、影响广泛、特色鲜明的区域性医疗中心”的愿景,目标是在服务人群上要广泛覆盖京东地区;在技术上通过与国家顶尖医院的协作与联动形成独特的诊疗优势;在管理创新、优质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产生广泛影响,最终创建为以京东为中心、影响周边、特色鲜明的区域医疗中心。

第十二条 医院等级:三级;类别:综合医院非营利性(政府办);规模 960张床,牙椅15张。

第十三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首都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国家消化疾病临床研究中心(北京友谊医院)网络成员单位;平谷区慢病防治中心、临床用血中心、洗消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影像诊断中心、脑卒中防治中心、耳聋防治中心、胸部肿瘤诊治中心、平谷区胸痛中心;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外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作基地。

第三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拥有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院级领导人员选聘权和监督权。举办主体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决定医院功能定位;

(二)决定医院规模;

(三)决定医院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合作、清算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医院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议批准医院章程及章程的修订;

(六)审议批准医院收支预算,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七)选拔任用医院院级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八)组织开展医院绩效考核评价;

(九)建立科学的医院运行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十)保障医院基本运行,为医院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医疗设备配备等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医疗卫生服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合作交流、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权。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遵守国家及北京地区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和行风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四)承担医学学历教育、外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在职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以及基层医务人员培训等医学人才培训教育任务;

(五)承担国家及本市医学科技创新、医学科技研发、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药械临床试验等任务;

(六)承担国家及本市医学学科建设、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任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八)承担国家、本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九)承担指导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任务;

(十)承担国际、国内对口支援、区域合作等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

(十一)建立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控、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机制, 保障医院资金资产使用安全和效益;

(十二)建立医院服务、质量、技术、人才、绩效、药械、物资、后勤、保卫等精细化管理制度措施;

(十三)承担医院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做好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工作;

(十四)承担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职工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医院依法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医院职工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权利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医院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依法享有劳动工作的权利;

(二)依法依规公平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岗位、职务等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三)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依规申请和合理使用医院相关资源;

(四)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公平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机会;

(五)依法依规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管理和运行工作享有建议权;

(六)依法依规对医院管理和运行工作中应公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七)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个人职业发展机会、获得奖励和荣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九)依法依规享有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关系自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以及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十) 法律法规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医院职工在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医院宗旨和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的管理,切实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三)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四)努力工作、勤奋学习、不断创新,自觉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严格遵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纪律,树立职工良好服务形象;

(六)严密保守医院工作秘密和患者个人隐私;

(七)积极宣传医院文化、塑造医院良好形象;

(八)面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抢救任务以及政府指令性救助任务,自觉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全力以赴完成救死扶伤任务;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十)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访问学者等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医院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二条 经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是领导医院各项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拔任免医院干部, 领导医院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能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领导医院国家安全、保密、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十一)完成党内法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以及相应的领导职数设置。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一般应为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党委书记是医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分管具体行政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平谷区卫健委党委、医院党委和医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能如下:

(一)监督检查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情况;

(二)监督检查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决议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的情况;

(三)监督医院各级干部、党员,尤其是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履职和用权情况;

(四)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制定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管理规定,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体系;

(五)协助医院党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六)按照职级管理权限受理对医院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医院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提出的申诉;

(七)按照管理权限查办相关案件,坚决惩治违纪行为;

(八)承担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医院基层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医院党委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并享受相应待遇。

发挥医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决策,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酬薪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每届任期 3 年。医院党委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等各级党组织进行党建综合考核,指导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工会、宣传中心、团委、纪检监察处等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建工作实际需要。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 1 名,分管医疗、科研、教学、行政、后勤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副院长若干名。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由医院党委会讨论确定并报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定期接受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医院党委的年度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考核评价以任务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上应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具备胜任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验。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一般应保证全年五分之四以上工作时间用于医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院长是医院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预防、行政、后勤、保卫等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管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组织开展医院日常运行管理,落实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保障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科研、预防等业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组织制定医院事业发展规划、院区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方案,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医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符合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等人事薪酬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召开院长办公会,并对医院行政管理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六)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七)尊重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等团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其有序履行职权;

(八)按照医院党委部署,组织开展医院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医院安全有序运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义务。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医院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医院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领域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医院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可行性论证、审议或审核。专业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分别发挥咨询、管理、决策等功能作用。

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医院设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 3 年。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1 名。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原则上医院党政正职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设在医院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组织委员提前沟通准备。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相关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咨询或论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应充分尊重和吸取专业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若专业委员会意见未被采纳,应有充分科学的具体理由。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院长工作报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六)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医院根据实际设立职能管理处室和临床医技业务科室。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医疗、教学、科研、疾病控制、药事、改革与绩效考核、信息化、后勤等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能力,维护医院运行秩序, 医院设立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医院职能管理处室包括行政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团委、工会、人力资源处、医务处、门诊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感染管理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护理部、改革与绩效管理办公室、医疗保险办公室、教育处、科研处、接诉即办办公室、宣传中心、信息管理中心、保卫处、审计处、采购管理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等。

职能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有关决定;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工作的相关规划、计划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四十三条 医院结合健康服务需求、功能定位和学科发展等设立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医院学科发展。

临床医技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内设机构应组织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和工作计划、完善部门内部绩效分配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临床医技业务科室的管理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参与科室决策讨论。

第四十五条 医院党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实施绩效考核管理,科学评价并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职责使命,认真科学履职。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是医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八条 医院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品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九条 医院共青团是医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医院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医院团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共青团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 建设符合群团组织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团干部队伍;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推动医院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中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第七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十条 医院议事和决策遵守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研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二)相关利益方回避原则。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 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等关系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三)遵守保密纪律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会前酝酿原则。医院主要领导等会议主持人应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沟通拟提交会议讨论事项, 听取相关意见。会议前,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五)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原则。党委书记、院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相关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之后发言表态。会议中,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深入交流讨论;

(六)做好会议记录档案。各项决策机制过程中应全程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与会人员的陈述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七)落实决策事项督办制度。会议决定事项由医院相关部门分解立项,督办或协调实施,保障会议决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 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调整和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公派出国、重要奖惩措施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点安全隐患整改及维稳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预算内未制定明细且超过具体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医院领导人员签批预算内资金的限额及流程,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需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医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党委全部有决策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医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医院党委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学历学位教育、临床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学科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科研队伍建设、科研经费管理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研究,院长决策、院长负责。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每周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十五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先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与医院改革发展以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医院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征求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八章 运行管理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六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安全有序的原则,建立合理机制,制定科学制度,统筹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 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七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目标、可操作、可考核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医院事业发展规划、院区总体规划及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等。事业发展规划应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院区总体规划原则上每十年编制一次,遇重大城市规划调整可相应调整;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事业发展规划同步。

第五十九条 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由行政综合办公室牵头编制,院区总体规划、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由医院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按照立项、前期研究、起草、论证、报批、发布实施、实施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医院规划具有刚性作用。医院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审核通过后,应严格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因发展环境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经评估需要调整规划内容和指标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医院规划对事业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科学有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六十二条 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科学配置人力、物力和资金等资源,确保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方面与规划相衔接,切实保障规划落地。

第三节 医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六十五条 建立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药品遴选、药品预算、处方审核与点评、用药动态监测、药物不良事件上报等制度。医院制定合理的药品供应目录及处方集,建立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高危药品、重点监测药品、麻醉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建立临床合理采购使用耗材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医用耗材遴选,高值耗材双向追溯,制定与实施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监测、评估医院医用耗材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第六十七条 建立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医疗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接待制度,设置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发生医疗纠纷后,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严格依法执业,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其他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范围执业。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 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医务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并与从事的岗位相一致。

第七十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深入推进行风建设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队伍。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七十一条 根据教学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医学人才,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历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务人才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完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作为医务人员必修课。依据教学职务岗位评聘实施细则,进行教学岗位评聘。

第七十三条 强化医疗科技创新及转化,由一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需求,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作为医学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科研管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使用、伦理管理等科研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出医院在研究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在院内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和文化环境。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实施“青年人才”计划,培养造就一批40岁以下的科技创新青年人才,使其逐渐成长为创新型尖子人才。

第七十四条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支撑,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标准规范、重大产品技术研发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研究,着力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协同创新,把医院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一流的研究型创新型医院。

第五节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七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等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落实职工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条 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职称岗位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考评, 由评审委员会把关和纪检部门监督,经全院公示后晋升和聘任。

第七十七条 按照有关政策和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医院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制定完善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管理,建立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院、科两级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和安全、科研教学、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医院管理和运行效率、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等量化指标,逐步实现医院精细化管理,促进医院科学发展。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节 财经和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条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政策规定、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一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预算绩效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效。

第八十二条 医院设置主管财务的院级领导协助医院法定代表人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对所在医院党委和院长负责。

第八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由医院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医院需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四条 在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医院可以开展技术合作、医联体等各类医疗合作活动。加强各类对外合同管理,合作收入纳入医院预算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医保等部门的监督、审计,依法依规做好医保基金使用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第八节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

第八十六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 按照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议标准及相关评估标准要求,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和医院管理运行数据的应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医院坚持共建共享共治的原则,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推进院内、院际间健康医疗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的发展。

第九节 后勤和设备管理

第八十八条 依照后勤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后勤设备运行、物业服务、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采用“一站式” 后勤服务中心等措施,提升后勤规范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八十九条 加强后勤人才梯队建设,在电气、暖通、节能等领域提升后勤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能力。

第九十条 对基础运行设备实行规划设计、设备采购、验收交接、日常运行、设备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物业服务的考核与监管,提升设备运行和物业管理水平。

第九十一条 制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探索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新手段、新方法,加强污水、锅炉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管理,提升整体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第九十二条 成立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设备的配置、调剂及使用管理等。制定《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节 安全管理

第九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十四条 按照《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成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网格化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整改治理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

第九十五条 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医院各部门(科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9 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 号)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医院概况、医院环境、行风建设、医疗服务、服务告知、服务价格及收费等。

第九十七条 医院信息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栏、院务公开栏、宣传栏、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文件、医院网站、医院内部 OA 系统、公告、通报、通知、宣传资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

第九十八条 党内监督:医院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九十九条 民主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等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接受职工监督。

第一百条 政府监管: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上级部门对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医疗质量安全、医药价格、资产安全与使用、对外合作、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等方面的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外部监督作用。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十章 医院文化

第一百零二条 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 制定文化建设规划,凝练文化共识、打造文化载体、注重文化沉淀和传承,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先进典型,打造医院品牌, 促使医院文化与制度流程、行为规范贯穿融合。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的理念和愿景: 建设成为享誉京东、影响广泛、特色鲜明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第一百零五条 医院院训: 博学 诚信 包容 进取。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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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代表平谷;红十字代表医院;麦穗代表广大老百姓(寓意老百姓的医院);椭圆代表地球比如平谷区医院的发展方向是走向世界。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形象设计主题色是蓝色、粉、渐变粉、红。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院歌:《白衣天使之歌》 。

第一百零九条 加强医院文化宣传贯彻,融入医疗服务、医院管理和环境建设全过程,引导职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激发职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精神,自觉践行医院文化。

第十一章 医院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报举办主体审查同意,向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等相关事宜,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一)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二)医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 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三)医院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更好地保障患者和职工利益, 需要对章程进行调整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或医院研究决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章程修订的启动、审议程序:医院章程修订前应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发展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形成章程草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完善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