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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20-08-10 08:53:21 已有 人浏览

1.  在本人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2.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

7.  各种体检、不孕不育、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8.  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减肥健美等发生的费用。

9.  康复用具、各种注射用笔、义肢义眼、取暖费、陪住费、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

10. 按照国家和本市政策应当个人自付、自费的项目

11、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