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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3-01-01 10:35:50 已有 人浏览

一、参保人员如果需要住院请将本人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交住院处留存,未带社保卡的请务必于住院24小时内交到住院处,逾期不交者按自费处理。生育病人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外地来京人员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联系单;计划生育病人提供结婚证;工伤病人提供工伤证,然后办理预交住院押金手续。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自费药品或其他自费项目,要签订自费协议书,按自费处理。

三、外伤或中毒病人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后,要及时找主管医生填写《外伤及中毒原因自述单》,持自述单和社保卡到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四、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由科室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在24小时内转往下家医院,可免付二次住院的起付线。

五、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经科室主任开具转诊单,持发票及费用明细,请务必在出院前到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药品不能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六、住院期间如果持社保卡发生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医保不能报销。

七、因交通、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费用,需完全自费,医保不予报销。

八、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拒绝出院的,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九、医保患者出院带药不超过1周量。

十、医保患者出院当天需持主治医生开具的出院诊断证明和押金条到住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外伤(中毒)患者要带外伤原因自述单,请务必按住院处安排的结算时间办理结算手续,如不及时结算,再次住院则不能正常办理住院手续。

十一、医保患者的住院费用,因各种原因未在本院直接报销,需要去医保中心报销的,请您结算后在住院处开具全额结账证明。

十二、患者如果未选择我院为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非急诊住院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十三、患有下列疾病的医保患者,出院后请及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尿毒症需进行长期肾透析治疗(血透、腹透);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多发性硬化;

6、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