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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23-01-01 10:34:07 已有 人浏览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时,已经领取社保卡的请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首次就诊务必持社保卡先到服务台进行社保卡激活,在挂号、就医、结算时必须使用社保卡,以保证您在我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当时报销;没有持社保卡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将全部自费,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二、参保人参保后未发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凭《新发与补(换)社保卡证明》就医。

三、如遇急诊、计划生育、工伤、企业欠费、补办社保卡期间或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证据到医保中心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门诊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五、城乡居民(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征地超转人员实行基层首诊制度,必须先到本人选定的社区或区级定点医院办理首诊转诊手续(我院为区级定点医院,可到门诊一层建卡处办理转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才可报销(急诊除外)。首诊转诊后,当日生效,有效期180天。

六、未选我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在我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全额自费,医保中心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七、医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需科室主任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医保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八、请您不要要求医生超量开药或提前开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急诊3日量、门诊7日量、行动不便者不超过14日量,患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的,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时间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因以上十种慢病门诊开药的同时开取其并发症用药的,也可开取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但是单独开取十种慢病的并发症用药只能按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不超过两周量来开。

九、患有下列疾病的参保患者请及时到医保办公室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尿毒症需进行长期肾透析治疗(血透、腹透);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多发性硬化;

5、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6、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十、因为您个人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