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国家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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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要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项具体目标和5项主要任务。2项改革目标是: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5项主要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改革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加强价格监管。